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面輻射供暖地板的鋪設技術管理、質量檢驗、工程驗收、保修義務、現場檢驗測定儀器及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地面輻射供暖木質地板的鋪設技術管理、質量檢驗、工程驗收。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036—2001 (所有部分) 實木地板
GB/T 18102—2007 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
GB/T 18103—2000 實木復合地板
GB/T 20240—2006 竹地板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
JGJ 142—2004 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guī)程
LY/T 1614—2004 實木集成地板
WB/T 1017—2006 木地板保修期內面層檢驗規(guī)范
WB/T 1030—2006 木地板鋪設技術與質量檢測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面輻射供暖
木質地板下的熱源,通過面層木質地板以輻射為主,向室內傳熱的供暖方式。
3.2 面層
木質地板結構的上表面層。
3.3 熱阻
熱量傳遞過程中熱流所遇到的阻力。
3.4 低溫熱水地面輻射供暖
以溫度不高于60℃的熱水,在加熱管內循環(huán)流動為熱源,加熱木質地板,通過木質地板以輻射為主向室內傳熱的供暖方式。
3.5 發(fā)熱電纜地面輻射供暖
以低溫發(fā)熱電纜為熱源,加熱木質地板,通過木質地板以輻射為主向室內傳熱的供暖方式。
3.6 電熱膜地面輻射供暖
給電熱膜通電加熱木質地板,木質地板面層以輻射為主的供熱方式向室內供熱的供暖方式。
3.7 懸浮鋪設法
木質地板直接平鋪在墊層上的鋪設方法。
3.8 粘貼鋪設法
在地面涂布膠粘劑與地板背面直接粘貼的鋪設方法。
3.9 龍骨鋪設法
用龍骨將面層地板架空于地面之上的鋪設方法。
3.10 卡扣龍骨
利用龍骨的槽榫結構聯接面層地板,實現面層地板鋪裝的塑鋼龍骨、鋁龍骨。
4、分類
4.1 按木地板種類分
4.1.1 實木地板,含實木集成地板
4.1.2 實木復合地板。
4.1.3 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強化地板)。
4.1.4 竹地板。
4.2 按供暖的熱源分
4.2.1 低溫熱水系統(tǒng)。
4.2.2 發(fā)熱電纜系統(tǒng)。
4.2.3 電熱膜供熱系統(tǒng)。
4.3 按面層地板鋪設基礎分
4.3.1 水泥地板。
4.3.2 熱管(熱水管,發(fā)熱電纜)。
4.3.3 熱管填充層。
4.4 按鋪設方法分
4.4.1 懸浮鋪設法。
4.4.2 龍骨鋪設法。
4.4.3 粘貼鋪設法。
4.5 按龍骨材料分
4.5.1 木龍骨。
4.5.2 工程塑料龍骨及卡扣龍骨。
4.5.3 鋁合金龍骨。
4.5.4 其他材料龍骨。
5、技術要求
5.1 環(huán)境條件
5.1.1 在地面供暖系統(tǒng)調試合格驗收后并出具檢驗報告,方可進行木地板鋪設。
5.1.2 鋪設環(huán)境應符合WB/T 1030-2006中4.2.2的規(guī)定。
5.1.3 地面應干燥、堅實、無雜物,平整度≤2mm/2m,應符合GB 50209-2002的規(guī)定。
5.1.4 地板鋪設前基層地面含水率≤當地平衡含水率,測試方法參照WB/T 1030-2006的規(guī)定。
5.2 原材料
5.2.1 地面輻射供暖面層木質地板質量要求
5.2.1.1 產品質量應符合GB/T15036-2001、GB/T 18102-2007、GB/T 18103-2000、GB/T20240-2006、LY/T 1614-2004等標準。
5.2.1.2 面層木地板應符合JGJ 142-2004中的3.2.3的規(guī)定。
5.2.1.3 為減少熱阻,面層木地板宜采用:
a)木地板厚度宜薄不宜厚;
b)木地板背面不能敷粘鋁箔。
5.2.1.4 為了提高地板尺寸穩(wěn)定性,宜采用:
a)地板含水率≤當地平衡含水率-(1%-2%);
b)地板單元尺寸:寬度易窄,長度易短;
c)地板結構宜采用:復合、側壓、重組、底槽等、慎用實木地板。
5.2.2 墊層要求
墊層宜用2mm-3mm的防潮泡沫墊,不應用鋁箔層泡沫墊、瀝青紙、聚苯板、鋪墊寶、耐高溫地墊等熱阻較大和有污染的材料。
5.2.3 龍骨
5.2.3.1 木龍骨應符合WB/T 1030-2006中的4.1.3.2的規(guī)定。
5.2.3.2 工程塑料應符合WB/T 1030-2006中的4.1.3.3的規(guī)定。
5.2.3.3 鋁合金應符合WB/T 1030-2006中的4.1.3.4的規(guī)定。
5.2.3.4 符合設計要求的其他材料。
6、鋪設施工
6.1 鋪設施工準備
6.1.1 鋪裝前原材料質量驗收
驗收按WB/T 1030-2006中的4.1的規(guī)定執(zhí)行。
6.1.2 鋪設方案確認
6.1.2.1 龍骨鋪設法適用于低溫熱水系統(tǒng),發(fā)熱電纜系統(tǒng)的鋪設。
6.1.2.2 懸浮鋪設法適用于電熱膜懸浮鋪設,低溫熱水系統(tǒng),發(fā)熱電纜系統(tǒng)的填充層地板鋪設。
6.1.2.3 粘接鋪設法適用于低溫熱水系統(tǒng)。發(fā)熱電纜系統(tǒng)的填充層的面層地板鋪設,木地板鋪設方案應符合WB/T 1030-2006中 4.2.1的規(guī)定。
6.2 鋪設施工
根據供需雙方確認鋪設方法施工。
6.2.1 懸浮鋪設法
6.2.1.2 防潮層鋪設應符合WB/T 1030-2006中4.3.2的規(guī)定。
6.2.1.2 鋪設原則應符合WB/T 1030-2006中4.3.6.2的規(guī)定,地板與墻面應留有不小于12mm縫隙,應符合JGJ 142-2004中5.6.2和5.6.3的規(guī)定。
6.2.2 龍骨鋪設法
6.2.2.1 龍骨鋪設應符合JGJ 142-2004中5.6.2和WB/T 1030-2006中的4.3.3的有關規(guī)定。
6.2.2.2 地板鋪設應符合WB/T 1030—2006中4.3.6的規(guī)定。
6.2.2.3 面層地板按設計要求允許設置通氣口。
6.2.3 粘貼鋪設法
6.2.3.1 在地面涂刮膠粘劑與地板背面直接粘貼。
6.2.3.2 粘貼后應及時用木槌或橡皮槌敲實,每塊地板至少兩頭與地面粘實,切忌兩頭空中間實。
6.2.3.3 膠粘鋪裝完畢后,重要部位宜用砂袋或重物壓實。
6.2.3.4 鋪設完畢后,嚴禁踩踏,確保膠粘劑干固,養(yǎng)護24h后方可使用。
6.2.4 踢腳線安裝
按WB/T 1030-2006中第5章的規(guī)定安裝踢腳線。
7、驗收
7.1 驗收時間
鋪設質量驗收,應在竣工后三天內驗收,或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時間驗收,若未及時驗收,應按表1驗收。
表1 地面輻射供暖木質地板保修期面層尺寸允許偏差
7.2 地板鋪設驗收
7.2.1 地板表面應潔凈、無溝痕、邊角無缺損、漆面飽滿、無漏漆、鋪設牢固。
7.2.2 地板鋪設尺寸允許安裝偏差見表2。
表2 地面輻射供暖木質地板鋪設尺寸允許偏差與測量工具
7.3 供暖時環(huán)境溫濕度要求
7.3.1 地板在鋪設竣工并進行質量驗收后,可作供暖試驗,初始加熱時熱水升溫應平緩,具體程序按JGJ 142-2004中的6.5.5執(zhí)行。
7.3.2 環(huán)境濕度應保持40%-80%。
7.3.3 木質地板表面適宜溫度為22℃-28℃,極限溫度為32℃。
7.3.3.1 測溫前居室與外界通風口:門、窗、換氣口等均應關閉,使居室內散熱量均衡穩(wěn)定。
7.3.3.2 地板表面平均溫度是指離伸縮縫≥50cm處,板面各點溫度的平均值。
7.3.4 地面輻射供暖地板上不應固定裝飾件或安放無腿家具、地毯等,不得覆蓋不透氣飾品。
8.保修義務
8.1 基本規(guī)定
地面輻射供暖木質地板鋪設竣工后,鋪設施工方與用戶應在3天內,對木地板鋪設質量驗收,記錄驗收數據,并辦理驗收手續(xù)。鋪設施工方應出具木地板保修卡(單),承諾地板保修期義務和地暖地板正常使用與維護指導,具體按WB/T 1017-2006中第4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2 保修期內質量檢驗
8.2.1 面層允許偏差
地面輻射供暖木質地板在保修期內,其面層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8.2.2 其他質量檢驗
按WB/T 1017-2006中5.2-5.22和WB/T 1017-2006中6.4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3 保修期內質量責任認定
按JGJ 142-2004中6.5規(guī)定和WB/T 1017-2006中第6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8.4 繼續(xù)保修
按WB/T 1017-2006中第7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9、現場檢驗測定儀器及方法
9.1 溫度測定
9.1.1 儀器:DT83數字多用表等溫度測定儀。DT83數字多用表(-40℃+1000℃),準確度±3%。
9.1.2 DT83的操作方法:將溫度傳感器接頭接觸于被測地板表面,用手指壓緊,顯示器顯示穩(wěn)定時的數字即為該處的溫度,其他儀器測定按其說明書操作。
9.2 含水率測定
9.2.1 儀器:木材感應式含水率檢測儀Green-10型等。
9.2.2 Green-10型的操作方法:SELECT檔位旋鈕置10檔,在懸空中調整ZERO,使顯示器指示在0.00±0.5以內,把探頭接觸被測地板表面,顯示器顯示穩(wěn)定時的數字即為該處含水率,其他儀器測定按其說明書操作。
9.3 地板質量測定
地板一經鋪設后,不能對鋪設的地板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其雙方認可需地板質量鑒定,則需同一批號、未開封的原包裝地板方可進行鑒定。按GB/T 15036-2001、GB/T 18102-2007、GB/T 18103-2000、GB/T 20240-2006及相關文件執(zhí)行。